因配件供应原因,3系车辆的召回活动将于2021年9月6日开始实施,其它型号车辆的召回活动将于2021年10月29日开始实施。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因燃油箱制造工艺波动和设计容错性不足,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能引发燃油箱上部的加工口盖板开裂,导致车辆加满燃油时发生燃油泄漏,存在安全隐患。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车辆使用专用工具(泄漏探测仪)进行燃油箱压力损失测试,并免费更换未通过测试的燃油箱,以消除安全隐患。
在得到召回检修前,建议车主加注燃油时别超过油量表的3/4,以免增加油箱负荷诱发损坏。如果在车内闻到燃油气味或在车外观察到燃油泄漏,应尽快联系宝马授权经销商进行维修。
本次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开展的。受调查影响,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决定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决定自2021年9月6日起,召回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T 4xe Rubicon 四门版2021年款牧马人电动汽车,共计41辆;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6月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T 4xe Sahara 四门版2021年款牧马人电动汽车,共计1119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高压充电接口的电子锁止装置的手动释放拉索长度不足以及电子锁止装置中存在的残余电量导致锁销回弹,使得充电接口锁止不到位。因此导致在高压充电时,用户在解锁锁止装置之前能够从车辆上拔下充电插头,会造成充电插头和车辆充电插口在充电过程中的意外断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更新逆变器模块(PIM)软件;之后检查充电器插头是否能锁止到位,若无法则更换手动释放拉索,以消除安全隐患。新的逆变器模块(PIM)软件增加了内部短路释放残余电量的功能,防止锁销回弹;新的车辆充电接口锁止装置手动释放拉索已经加长到满足锁止要求的长度。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决定自2021年9月6日起,召回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TOYOTA SUPRA汽车,共计124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发动机控制电脑的控制程序设计不当,在开启发动机后的瞬间如进行了某种特定的操作(例如快速两次按下点火开关),有几率会使发动机曲轴反向旋转。受此影响,造成为车辆制动助力装置提供负压的真空泵内的润滑油无法排出,被压缩后可能对真空泵内部零件造成损伤。在最坏的情况下会导致制动踏板变硬、制动距离变长,增加车辆发生碰撞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免费对召回范围内车辆的发动机控制电脑程序进行升级,以消除安全隐患。
(一)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决定自2021年9月25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的部分进口和国产e-tron车辆,共计74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供应商制作的完整过程中的偏差,导致机电式制动助力器的电机组件(电机转子和电机轴之间)存在焊接缺陷。在车辆紧急制动的极端情况下,会造成制动助力功能减弱以及ABS功能和ESC功能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将委托奥迪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更换质量合格的机电式制动助力器,以消除安全隐患。
(二)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决定自2021年9月25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1997年5月15日至2001年6月1日期间的部分进口A4、A6、A8、TT车辆,共计1157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因供应商制造缺陷,致使驾驶员安全气囊的含非叠氮化物气体发生器(NADI型)密封不足,可能有湿气侵入的风险,进而导致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时安全气囊展开缓慢,降低了安全气囊的保护能力,存在安全隐患。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将委托奥迪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更换全新开发的气体发生器,以消除安全隐患。
(三)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决定自2021年9月6日起,扩大召回生产日期在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的部分进口A6 Avant、A7车辆,共计4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供应商制作的完整过程中的偏差,仪表板上副驾驶前气囊盖板的弱化线未完全弱化。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时可能会引起副驾驶前气囊不能完全展开,极端情况下有几率会使气囊带异物弹出,存在安全隐患。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将委托奥迪授权经销商,免费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检查仪表板副驾驶前气囊盖板弱化线位置的织物切割情况。如没有切割或没有完全切割,则按照维修指导进行切割,以确保车辆发生事故时安全气囊可以完全展开,消除安全隐患。
本次召回属于2021年4月16日发布的《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奥迪汽车》召回活动的扩大召回。扩大召回原因为通过备件装车情况排查,发现有部分车辆可能在维修过程中更换了有问题的仪表板。
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所述,咱这个召回啊,指的是: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问题造成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都会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生产者和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若发现有缺陷的产品该如何做呢?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马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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